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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時間:2017-03-28 作者:院辦  點擊:[]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健全完善學院黨政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根據學校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學院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學院行政在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學院黨總支和行政要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學院各項工作。

第三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凡屬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都必須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共同決策,分工負責。

第四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對議題進行集體讨論決策,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五條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包括:

(一)學習傳達貫徹上級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指示、決議、決定,研究制定實施意見;

(二)研究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安排階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決定學院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工作、研究生培養、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人才引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外出進修、攻讀學位等重要事項;

(六)按照管理權限研究學院所轄系、教研室、實驗室(中心)負責人人選以及其他教學、科研和教輔人員的聘任工作;

(七)研究決定受學院行政表彰或處罰和學校要求學院審核或推薦的教學、科研等重要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名單;

(八)研究決定招生、學生教育管理、學生獎懲、畢業生就業工作等重要事項;

(九)審定學院大額資金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和分配方案,設備申購計劃,教學、科研、實驗工作量計算辦法及考核等

(十)讨論通過學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一)研究決定學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穩定工作以及突發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項;

(十二)研究決定學院向校黨委、校行政請示的重要問題;

(十三)其他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六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召開時間,可根據議題内容和緊急程度決定,遇有緊急或重要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第七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内容和分工,分别由書記或院長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召開且書記或院長又不在時,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或副院長主持。

第八條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學院黨總支正副書記、學院正副院長。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内容由書記和院長共同确定。

第九條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時,一般不舉行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參加會議成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問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四章  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每個議題一般先由議題提出人報告情況和方案,然後展開讨論。報告情況應簡明扼要,發表意見要明确具體,讨論時要圍繞中心議題。

第十二條會議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根據大多數出席會議人員意見,做出結論;或經出席會議人員表決做出決定,表決時,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對讨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後讨論決定。

第十三條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由主持人向其通報會議的有關情況及決定,也可由有關人員起草會議紀要送閱。

第十四條黨政聯席會議對重要事項的決定,應根據決定的内容,向學校有關領導彙報,或向本學院教職工通報。

第十五條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須嚴格保密,違者要追究責任。

第五章  執行和督辦

第十六條黨政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學院黨政領導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責任人組織落實,會議主持人負責檢查、督辦,并定期将落實情況向黨政聯席會議彙報。

第十七條對黨政聯席會議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難以貫徹落實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向書記、院長彙報,或建議提請複議。在黨政聯席會議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執行原決定。

城鄉資源與規劃學院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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